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第八十七条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按有关规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第八十八条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执行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申请书》,由稽查科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款财产决定书》交由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送达执行。
  第八十九条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决定不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申请书》,由稽查科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填写《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条 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送达执行后十日内,制作《执行报告》,报稽查科。

第五节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第九十一条 税务稽查终结后,实施稽查单位应将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整理后,按下列规定分别归档:
  一、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其档案由稽查所归档;
  二、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其档案统一报稽查科审理部门归档。
  第九十二条 税务稽查档案统一归区(县)国家税务局档案室管理。

第五章 政策法制系列工作规程

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九十三条 制定税收规范文件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授权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办法、解释、通告、通知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业务科室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起草后,送交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各业务科室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2.制定的文件是否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法规相抵触;
  3.起草的文件与其它有关文件之间是否重复或矛盾;
  4.文件的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法制科审核完毕后,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送办公室。
  (三)办公室分类,属于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作补充规定的,呈送主管局长审批签发;属于制度、办法、规定等重要内容的,呈送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局长签发。
  (四)法制科按规定时间将所发文件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并报市局法制处。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批复予以撤销或更改的内容进行处理;逾期未收到《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的,即视为准予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纳税人使用的各种表、证、单、书等涉税文书,亦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主稿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送法制科汇总审核。
  凡修改内容较多或与原文件结构变动较大,应全面修订,重新发布,原文废止;对原文件个别条文的修改,不改变原文顺序结构的,可发布修改规定,并附原文。
  (二)法制科审核后,将审定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法制科拟定文件和公告,公布修改和废止的文件。
  第九十五条 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告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定期公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文字、音像资料,除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市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自行制发文件的公告及通知、税法摘编、纳税指南和须知等,由有关科室起草,法制科审核,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纳税人公布。
  第九十六条 税务行政执法检查
  (一)制定计划。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于年初制定分季度的税务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二)实施检查。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普查、抽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的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权限、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执法文书的使用、征管范围和入库级次的划分等进行检查。
  (三)信息反馈、整改建制。法制科检查完毕后,编写检查报告,反馈各种征管信息,报告局长办公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九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对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集贸市场及部分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凡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的,均可适合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须当场进行。由执法人员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权限以相应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即:属于税务所权限的以税务所或稽查所名义作出,其他处罚以区、县局或分局的名义作出。
  (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属于税务权限的应报所长批准后作出,其他处罚应报局长批准后作出。
  第九十八条 告知事项
  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调查部门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并交付相对人。
  (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交付相对人。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应予注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