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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第六十七条 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应由稽查科负责报告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协调或裁定稽查管辖单位。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实施

  第六十八条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六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第七十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采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第七十二条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第七十三条 实施税务稽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的,实施稽查单位应制作《申请书》,由稽查科审查报局长审批后,填写《通知书》等有关手续,交由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送达执行:
  一、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
  二、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户和储蓄存款;
  三、阻止纳税人出境;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
  第七十五条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由稽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长批准后,报稽查科补充立案。
  第七十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第七十七条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第七十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稽查科审理部门审理。
  第七十九条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务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按月汇总由稽查所归档:
  一、只补税不罚款的和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稽查人员制作《未立案税务处理审批表》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稽查所(税务所)所长审批执行;
  二、除本条一款罚款范围以外的其它罚款,由稽查人员制作《未立案税务处理审批表》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稽查所(税务所)所长批准后,送稽查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条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稽查人员均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它证据,按照以下程序报批,执行后报稽查科归档:
  一、处理决定为补税的,由稽查所(税务所)所长审核后,经稽查科审理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处理决定中有罚款的经稽查所(税务所)所长审核后,由局指定的审理部门会法制科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八十一条 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稽查人员均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未经立案查处的,报稽查所(税务所)所长审批;立案查处的,由稽查所(税务所)所长审核后,经稽查科审理后报稽查科科长审批。

第三节 税务稽查审理

  第八十二条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稽查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会审。
  第八十三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第八十四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

第四节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应当由稽查所(税务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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