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按月编制《税收完成情况月报表》编写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上报计会科。
(二)计会科按旬、按月编制《税收完成进度表》,向局长办公会和全局通报收入完成进度。
计会科定期编写《税收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市局。
(三)计会科依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税务所的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按季考核。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四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的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和加盖“银行收讫”印戳的缴款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条件全面推行“三自纳税”申报程序的,可对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先期试行,待时机成熟全面实行。
第四十八条 受理申报资料
税务所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申报资料。
(一)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还须报送《黄金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白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金银饰品购进、批发情况统计表》、《金银饰品生产、加工、销售情况月报表》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作为纳税申报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有投资、参股收益的纳税人须报送的《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
享受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的纳税人须报送的《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审批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市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报送申报资料。
I类申报管理方式的企业,须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II类申报管理方式的企业,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报送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等。
(四)纳税人报送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五)纳税人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四十九条 纳税申报审核
税务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后,应进行如下审核:
(一)运用逻辑审查方法审核报表、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核对纳税人申报表与发票报表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准确性。
(三)审查各种缴款书项目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有错的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无误的在纳税申报上签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
第五十条 纳税申报资料统计、归档管理
税务所应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加工统计纳税申报情况。登记《纳税申报征收底册》,统计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进度;对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纳税申报的催报
税务所统计编制《未申报户清单》,并向未申报纳税人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纳税人限期内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后,税务所进行行政处罚后,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
限期内仍未申报的,税务所编制《未申报户清单》,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节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
第五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计会科将市局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确定局级重点企业的标准下达各税务所。
(二)税务所按照局级重点税源企业标准,根据上年度采集的经济信息和税收信息,分税种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上报计会科。
(三)计会科与税政科研究确定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以公文形式下达税务所执行。
第五十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一)计划管理。税务所在编制年度税收计划时,要分税种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收入计划,并按月进行分析和考核。
(二)监控管理。税务所按月编制《纳税重点户基本情况月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报计会科。
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税收政策变化对其产生的影响和企业执行政策的情况。
(三)资料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底册》,并按规定整理归档重点税源企业税务资料。
第四节 税收会计
第五十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
(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单位,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所都应按设置中对应征、减免、滞欠、征收、入库和提退等各项税收资金活动进行全面、完整、准确和及时的核算反映。
(三)税务所必须按纳税人设置分户明细帐,核算到每一个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反映和监督每个纳税人的税款申报、缴纳、减免、欠税和退税情况。
第五十五条 税收会计工作规程
(一)税务所根据征收环节取得的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部门转来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归集和整理。编制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辅助帐”,对应征、减免等进行会计核算。
税务所编制应征凭证汇总单和“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计会科所需要的其他凭证汇总单,定期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计会科,计会科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辅助帐”,对应征、减免税款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