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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四)征管科集中缴销的发票,送指定印刷厂监督销毁。
  第二十一条 停售发票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转作待处理户处理的纳税人,税务所停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限期间,收回空白专用发票,税务所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具体工作程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发票的稽核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所按月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并结合税务机关登记的发票信息资料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和报查联等资料进行稽核。
  税务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抵扣明细表》进行抽样后,报局专用发票稽核站实施交叉稽核。

第三节 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税务所提出申请,税务所初步核实后向纳税人发放《纳税单位减免申请表》,纳税人填写后报税务所。
  (二)审核批复。税务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税政科;税政科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业务局长集体审批后,按权限上报市局有关处室审批。
  税政科取得上级领导机关的批复意见后,拟定正式减免税批复,交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企业的年度审核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科每年定期组织对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资料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科和税务所应分别建立《减免税企业底册》。
  税务所依照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减免税资料。

第四节 退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退税的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多缴溢缴税款、汇算清缴退税、减免税退税、提退手续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情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发生退税项目时,要填写《退税申请表》,并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由税务所受理。
  (二)审核批复。税务所收到《退税申请表》后,经核实有关帐册记录、附送资料,签注审核意见报税政科。税政科审查批复后报计会科,计会科审查无误后,报主管局长批示。
  (三)退库。计会科取得主管局长批复的《退税申请表》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到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税资料管理
  有关科、所应建立《退税登记底册》。并按规定整理归档退税资料。

第五节 缓缴、欠缴税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缓缴税款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所对纳税人提的书面缓缴税款报告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附送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纳税确有困难的,向纳税人发放《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后税务所受理。
  (二)审核批复。税务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上报征管科。征管科会有关科室审查签注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按权限审批。
  属于主管税务机关权限之内的,主管局长批复后,转交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并报市局备案。
  属于市局权限的,主管局长审批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后,转交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二十九条 欠税的催缴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和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形成欠税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所向纳税人发放《限期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二)对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所可提请征管科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三十条 缓缴、欠缴税款的资料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科和税务所应分别建立《纳税单位缓缴、欠缴税款底册》。并按规定整理归档缓、欠税资料。
  税务所要将纳税人清理缓(欠)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征管科备案。

第六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经税务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填写后税务所受理。
  (二)审查。税务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审核其帐簿设置、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纳税资料,签注审核意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有关资料报税政一科。
  (三)核准认证。税政一科收到税务所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转交税务所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实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度审验工作。
  (一)审查证件、资料。税务所审查纳税人依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设置、登记和核算;核对纳税申报;查核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与保管,检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二)核准验证。税务所查验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报请税政一科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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