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税务登记户的分户档案,制定统一的税务档案号码,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二)建立包括“税务档案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业登记时间”、“主管税务所”等项目的《税务登记底册》,并序时登记,长期保存。
税务登记户发生变更、注销(包括迁移)停、复业、非正常待处理等情形,分类建立底册登记。
(三)建立税务登记户的定期核查制度。征管科与税务所定期核对登记户数,及时调整税务登记增减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第二节 发票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的保管
(一)主管税务机关设发票一级库房,实行双人管库制度。接收发票征管科派双人与送票单位有关人员一同清点接收数量,查验发票的版式、字别、起止号码,核签《发票发送单》;以《发票发送单》作为入库的记帐凭证,登记《发票出入库帐簿》。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发运税务所,需专车多人携带防范器具押运。
出库时,填写《发票出库单》征管科双人签字后,送往税务所,以《发票出库单》作为出库的记帐凭证,登记《发票出入库帐簿》。
(三)税务所设发票二级库房,设库房管理员专人管库。设置《发票进销存帐簿》,销售前双人开箱检查发票捆数、字别、起止号码。
(四)主管税务机关一级库房,按月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税务所二级库房,日清月结,按月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购买发票的审批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所提出申请,税务所发放《购领发票审批单》,纳税人填写后报税务所审核。
(二)审核批复。税务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征管科审批,征管科核准批复。
(三)核发证册。税务所向纳税人核发《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准领购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刻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经常开具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向税务所提出办理购买电脑版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书面申请,税务所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二)审核批复。征管科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签署批复意见,向纳税人核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并同时向纳税人发售“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
纳税人持“税控IC卡”及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购买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 发票销售
(一)审核领购手续。税务所审核纳税人携带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对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须确认其资格,按规定查验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开具“购领发票专用票据”,并签字。
(二)实物发售。税务所依据“购领发票专用票据”收款,发放发票,复核无误后,在“购领发票专用票据”上签章。
(三)税务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查验是否加盖了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发票的代开、换开
(一)受理代开、换开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偶然需用开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需持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携带的证件资料和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所办理代开、换开申请。税务所发放《代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二)审核开具。税务所审核无误后,签注审批意见,收回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按规定代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票或电脑票)。
(三)登记备案。税务所应按户逐笔登记《代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底册》,并按月向征管科报送代开、换开情况。
第十八条 自印发票(普通发票)
(一)受理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携带的证件,自行设计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和书面申请,到税务所申请自印,经税务所初审,对符合自印规定的,发放《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
(二)审核批复。税务所审核纳税人填报的《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签注审核意见后报征管科审批。征管科批准后,签发《印制发票通知书》,送达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做好自印发票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发票丢失被盗处理
(一)受理申请。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应于发现当日向税务所提交书面报告。税务所收到申请后审查有关丢失、被盗的证明材料,向纳税人发放《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二)审核处理。税务所初审后签注意见报征管科审批;同时税务所依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执行行政处罚,并责成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批复的证明资料,到《中国税务报》或《北京税务》刊登遗失声明,公开声明作废。
(三)登记备案。征管科登记《丢失被盗发票底册》,并按月向市局报送《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第二十条 发票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需办理发票缴销情形时,须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所向纳税人发《发票缴销登记表》,由纳税人填写。
(二)税务所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发票缴销登记表》的同时,核对纳税人报送的待缴发票(包括部分使用过的整本发票)和《发票登记簿》及税务机关的发票登记资料,并按规定现场缴销,双方签字盖章。
(三)税务所收回纳税人缴销的空白发票后,连同《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并报征管科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