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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
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
(厦府办[1997]080号 1997年1月1日)


市地税局:
  你局厦地税政三[1997]03号文悉。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税率调整后的营业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办法按厦府办[1994]225号和厦府[1996]综247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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