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锅炉水处理与化学清洗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和增装、更新锅炉前,建设单位须将水处理设计方案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兰州市锅炉水处理设计审批证书》后方可进行水处理系统的施工。
第四十七条 生产或销售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材料的,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销售。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材料的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须有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加。
第四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须认真贯彻执行《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搞好本单位的水处理管理工作,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的锅炉不得继续运行。
第四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水处理操作人员,由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批准的单位培训,并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发给《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
水处理人员操作证每四年复审换证一次。逾期半年末换证者,原证件作废。若继续从事水处理工作,需重新参加培训取证。
第五十条 从事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和化学清洗的单位,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取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证书》和《锅炉化学清洗证书》。
持证单位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对提供的技术服务、化学药品、化学清洗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调试和锅炉化学清洗前,施工单位须将技术方案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十三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和化学清洗施工质量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第八章 检验
第五十四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监察规程和检验规则。
第五十五条 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
第五十六条 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也应进行停炉内外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