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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复审发证。
  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须将单位组织机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情况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须编制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否则不准施工。
  外地安装单位承接本市范围内锅炉安装任务,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有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六条 锅炉安装工程的阶段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须有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加。
  锅炉安装工程质量须由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不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安装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并对安装质量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使用单位 须将压力容器制造资料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审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单位须经市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须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施工单位须将施工技术方案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现场组焊质量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按国家《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压力容器使 用登记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 管部门应对本系统(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进行管理。每半年至少对本系统(行业)的锅炉 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有机构和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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