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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
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7]9号 1997年1月2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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