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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地籍
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沪房地籍[1997]114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
  你局浦综土97056号《关于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有的公路、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公路,不应包括在各个丘内,应单独划界编丘。划界编丘的原则为:在城市化地区,以街道为单位,对每条道路划界编丘,地号为××区(县)××街道(镇)××路××丘;在农村地区,道路跨越村界时,应在不同的村内,以村为单位,对每条国有道路划界编丘。地号为××区(县)××乡(镇)××村××丘。在行政村范围内,一条道路原则上编为一个丘。
  集体土地上的道路不作为次要道路划界编丘,可以划入与相邻地块属同一权属的丘内。国有河流和集体河流的划界编丘参照上述方法。
  道路和河流划界编丘以后,应对每一个道路丘和河流丘建立权卡。卡片中的权利人一栏填入道路名或河流名,在附记栏内填入管理或使用单位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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