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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
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7年3月3日)
市统计局:
根据《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单位收取统计登记和证书工本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
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按每个统计单位60元收取。
二、
向城八区个体工商户和远郊区县坐商个体工商户按每个统计单位20元收取,远郊区县摊商个体工商户免收。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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