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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审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听证的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人员主持,也可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指派其他非本审计事项承办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审计机关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审计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审计事项承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审计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 7日前送达《审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回避等有关事项。
  《审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制定,交审计组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提出回避申请的,或者听证主持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自行提出回避的,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审计事项,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审计事项承办人员的姓名、事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记明情况附卷,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举行前,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准许延期一次。
  第十二条 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审计事项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审计事项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审计事项承办人员就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计事项承办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审计事项承办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审计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的,可以宣布听证延期一次。听证延期举行的时间可以当场口头通知听证参加人,也可以另行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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