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审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审法发[1997]20号)
各区、县审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处、室、中心:
《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经征求部分区、县审计局和市局部分直属分局、业务处的综合工作负责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形成定稿,现予以发布,请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反映。
附件:1、北京市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有关文书格式(略)
1997年3月18日
附件1:
北京市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保证审计行政处罚公正、合法、顺利的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超过 30000元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第三条 市局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法制处负责。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市局法制处予以指导、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审定审计报告、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审计组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自接到《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的期限,申请延长的,经组织听证的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准许延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