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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外销出让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买卖超标准费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外销出让
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买卖超标准费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7]第267号 1997年4月7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所:
  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外销出让土地上的房屋陆续进入了存量房地产市场流通领域,花园住宅用地也通过补付地价纳入了外销出让轨道。鉴于这类房地产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按规定,出售方还必须交纳按5%综合征收率(内含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税款,所以不应再征收房屋买卖超标费。自199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外销出让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包括已补付地价的花园住宅)买卖超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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