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
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7]1号 1997年1月2日)


  鉴于企业职工1997年退休(职)后,计算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需根据本人199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及其本市1997年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系数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现对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暂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职工养老金可暂按本人1996年底计发水平计发,包括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计发养老金的系数均暂按1996年底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办法处理。
  二、199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仍可给予补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