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旅游涉外饭店
第30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申报星级,按照国家颁布的一星级至五星级的标准评定饭店等级。
第31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星级评定制度接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星级检查和复核。
第32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饭店责任造成旅游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旅游者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坏饭店设施或者财物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3条 未评星级的旅游饭店,不得以星级饭店的名义宣传招徕旅游者。
第七章 旅游定点单位
第34条 从事接待旅游团队业务的车船公司(队)、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按照先定点后接待的原则,实行旅游行业定点管理制度。
第35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根据其审批开办的基本条件,在经营业务中实行年检制度。
第36条 旅游定点单位与旅行社进行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37条 定点车船公司(队),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38条 定点餐馆必须按照合同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符合标准的菜肴和服务。
第39条 定点商店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标价应当符合苏州市旅游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差率。不准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接待旅游者购物时,应当向旅行社、车队出具“购物回执单”。
第八章 景点、景区和度假区
第40条 旅游景点、景区在接受所属主管部门管理的同时,应当接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主要内容是:
1.景点、景区的秩序及环境卫生;
2.良好的服务规范及符合标准的卫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