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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9.配合工商、公安、文化、园林、环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场所和窗口地区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10.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13条 旅游行业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事项,实行会办制度。

第三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和经营单位审批

  第14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对具有游览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开发和建设,包括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及为旅游者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15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报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其根据我市旅游规划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逐级呈报或审批。
  外商投资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逐级呈报至国家旅游局、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审批。
  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政府逐级呈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旅游度假区报至国务院审批。
  第16条 开办旅游经营单位,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均须向当地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按权限逐级呈报或者审批:  
  1.开办国际旅游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凭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开办国内旅行社,由苏州市旅游管理局审批,凭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3.开办涉外饭店,须经外办、安全局、公安局、旅游管理局、保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会审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开办星级饭店,报苏州市旅游管理局全面审核后,一星级至二星级由市旅游管理局审批,三星级报江苏省旅游局审批,四星级至五星级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5.开办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等,由其主管部门报苏州市旅游管理局,经批准,发给定点标点;
  6.景点、景区、度假区辖区内开办独立核算的旅游经营单位,按同类旅游经营单位进行申报、审批,并发给证书或者定点标志。

第四章 市场促销

  第17条 市场促销,是指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为开辟和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在境内外宣传推销、组织招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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