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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划分等级: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分出若干个地区行业等级。
  三、典型调查: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当地行业等级的经营状况,选择5-10%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实地调查测算其生产销售额、营业额,填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调查表”,被典调的个体户对典型调查结果要履行认可手续。具体调查内容:
  1、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
  2、成本、费用、毛利率和利润;
  3、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及未开发票的收入;
  4、银行对账单的收方金额(扣除借款部分);
  5、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及其它各种费用;
  6、其它需要调查测算的内容。
  四、民主评议: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要主持召开由业户代表、个体劳协代表、纳税组长等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根据业户自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确定业户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并履行有关手续,编制“个体工商户销售(营业)额评定一览表”。
  五、定额下达:定额评定结果经县、(市)、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将定额评定结果张榜公布,逐户将定额标准填写在个体户《纳税手册》“定期定额表”内,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应根据典型调查情况,采取保本销售额加微利的方法确定其最低销售额(营业额)。
  第八条 纳税申报:个体户必须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据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报“月经营情况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缴清税款。
  第九条 个体户在定额期内生产经营额发生变化,销售(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原评定计税销售(营业)额20%的,应及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实,重新下达“定额评定表”,按新定额纳税。
  个体户实际销售(营业)额超出核定定额20%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条 个体户发生转业、歇业、联营等变更(动)时,必须持有关证件,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定额、重新定额、或注销定额手续。并按规定缴清税款。
  第十一条 个体户停业和复业,须凭有关证件填写“停业、复业税务申请表”,经审查核实后方可办理停业、复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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