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7号 1997年1月1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境内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经核准实行查账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以外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定期定额征收范围
1、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第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受托代征的其它税种。
第五条 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应根据其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分别实行按季度或半年定额,对收比较稳定的,也可实行按年度评定各月销售额(营业额)。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户,必须按月纳税,月税月清。
第六条 定期定额程序
一、业户自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并填写“月经营情况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