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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7]23号 1997年2月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业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库,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在1997年底前仍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库。
  但上述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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