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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饮食服务业省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三)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水平,对作品有较准确的判断力;
  (四)热心于竞赛评判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和要求;
  (五)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竞赛的评判工作。
  交流竞赛活动省级评委人选由地(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给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赛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赛选手一般由地(市)选拔(或推荐)产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三)在工作岗位上起业务骨干作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活动组织机构的领导,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竞赛制度;
  (五)具备竞赛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和参赛资格。
  第九条 以福建队名义参加的对外(省外、国外)技术交流、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建省队的必要性和组建方案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省队队员一般应当由公开比赛选拔产生,特殊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指定;
  (二)省队正副团长、领队、主教练等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队队员的构成要与交流竞赛任务相符合,竞赛选手的技艺应能代表我省的先进水平;
  (四)队员出发前,须进行必要的集训,加强教育,具有强烈的为省争光、为国争光,提高技艺的责任感。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办单位须在举办交流竞赛活动二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对交流竞赛活动另有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在筹办过程中,需对已批准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批准单位并获准。必要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同行业同性质的交流竞赛活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二次。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交流竞赛活动的安排要认真设计,科学管理,确保赛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项成绩要真实、可靠,严防虚假和作弊行为。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各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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