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水平,对作品有较准确的判断力;
(四)热心于竞赛评判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和要求;
(五)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竞赛的评判工作。
交流竞赛活动省级评委人选由地(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给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赛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赛选手一般由地(市)选拔(或推荐)产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三)在工作岗位上起业务骨干作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服从活动组织机构的领导,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竞赛制度;
(五)具备竞赛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和参赛资格。
第九条 以福建队名义参加的对外(省外、国外)技术交流、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建省队的必要性和组建方案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省队队员一般应当由公开比赛选拔产生,特殊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指定;
(二)省队正副团长、领队、主教练等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队队员的构成要与交流竞赛任务相符合,竞赛选手的技艺应能代表我省的先进水平;
(四)队员出发前,须进行必要的集训,加强教育,具有强烈的为省争光、为国争光,提高技艺的责任感。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办单位须在举办交流竞赛活动二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对交流竞赛活动另有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在筹办过程中,需对已批准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批准单位并获准。必要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同行业同性质的交流竞赛活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二次。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交流竞赛活动的安排要认真设计,科学管理,确保赛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各项成绩要真实、可靠,严防虚假和作弊行为。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各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