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饮食服务业省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规范饮食服务业省级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企业、消费者和从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摄影(人像)扩印业、美发美容业、沐浴(桑拿)业、洗染业、日用品修理业、印章刻字业、家庭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省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以下简称交流竞赛活动),是指在福建省境内举办冠名“福建”、“全省”、“八闽”等名称的饮食服务业各种专业性技术竞赛(包括各种展示、展销活动中的技术竞赛)和以福建队名义参加的饮食服务业对外(省外、国外)技术交流、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拟举办交流竞赛活动的任何组织。
第五条 省贸易厅是福建省饮食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饮食服务业省级技术交流竞赛活动的审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六条 举办交流竞赛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单位必须熟悉饮食服务行业,在全省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和较大影响力,具备组织该活动的能力;
(二)比赛项目设置应对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正确引导和积极推动作用;
(三)场所设施必须能适应交流竞赛活动规模的要求;
(四)评判机构必须健全,评判人员必须具备省级评委资格,各行业专项评判组由五人以上组成;
(五)参赛地区原则上应当达到地(市)总数的一半以上;
(六)实施方案要详细周密,切实可行。
第七条 交流竞赛活动省级评委的条件:
(一)具有技师或特三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全省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威望;
(二)热爱本专业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