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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六、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售房价格。制定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办法,尽量降低土地批租价格,严格控制商品房建安造价及商品房的各项收费。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清理商品房建设收费的精神,对全省商品房建设中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现有的商品房各项收费,过高的要降下来,不合理收费要坚决取消,严禁搭车收费。今后,凡是进入商品房价格成本或代收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以上权限部门的文件规定,以降低商品房成本造价。
  七、盘活、消化空置商品住宅。政府在地价、税收、配套等方面予以优惠,将空置商品住宅经过套型改造后,可比照成本构成计算收购成本价,由政府收购,将其转化为解危解困用房、经济适用房。已交纳的地价、税收、配套费用等,政府可在新的开发项目中予以部分减免、冲抵。允许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拆迁安置房,尤其是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可以目标项目形式下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用空置商品住宅安置拆迁户,政府赊欠开发企业的差价款,通过土地批租形式予以部分冲抵。
  八、努力提高住宅建设质量。住宅建设质量要从规划、设计抓起。规划、设计、施工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规划、设计标准要适当超前,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住房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大推行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力度,各地要抓好典型,重点指导。住宅开发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不得越级承担开发、设计、施工任务。推行住宅建设和管理承诺制度,开发设计、施工企业要对住户实行质量承诺,对住宅建设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建设、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商品房的质量纳入监管范围。
  九、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提高住宅管理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物业管理。要建立形成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得到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办理工商注册后方可开业经营。要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减轻住户负担。
  十、切实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住宅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抓住宅建设中的难点、热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要把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衡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省计经委、体改委、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税务局、物价局、土管局、人民银行、房改办等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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