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
(浙政[1997]第7号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对改善我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住宅流通和消费,尽快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普遍推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切实降低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安居工程的每平方米售价要控制在1000元左右。要加快改变目前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将住房制度改革与工资改革、劳动制度改革通盘考虑;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缩小租金与售价的比差。
二、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的试点,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对转让房改房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换房,超过房改房价值部分按规定交纳税费;购买房改房后,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房改房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商品住宅并将置换的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的市、县应先制定试点方案,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调整税收政策,鼓励住房消费,搞活房地产市场。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购建普通住宅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在税收管理上实行交易综合税率,一次征收;对购买内、外销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实际成交价6%计征,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地方贴补;为公平税负,简化纳税手续,对城市市区私房租赁的,实行租赁综合税率或定额税,一次征收。
四、加快建立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商品房按揭办法,积极开展个人担保贷款购买商品房业务。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主要利用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以政策性抵押贷款购房的,可运用住房基金增值部分予以贴息。
五、放开内销商品住宅的购买对象。允许国内组织和个人到我省城镇购买商品房。本着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原则,对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价值的,可以允许在住房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市(地)制定,报省公安厅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