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
(1997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巩固征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我局制定的《关于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为基础,按1996年全市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上市局提出的实现征管模式的统一,稽查制度统一、机构设置的统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统一、各类税收征管表格的统一的目标要求,在总结两年来开展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前提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成全市国税系统征管模式的基本统一和转换。
我局征管模式的确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规范与完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征管配套制度,强化税务稽查,调整征管机构,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积极、扎实、有效地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模式基本到位的主要标志是:除边远地区税务所外,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区适当减并税务所,设置综合的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在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作用的前提下,实行全面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格局。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变专管户为专管事,充实税务稽查人员,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机构,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机构要根据征管改革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各区、县局、分局办税服务厅以税务所为单位组建,原则上按以下三种形式设置:
(一)对本市城区国税局按区局设置1—2个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国税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对外分局、西客站分局,比照城区模式设置办税服务厅。
(二)朝阳国税局、海淀国税局、丰台国税局按区局设置1—5个办税服务厅。
(三)其他各远县国税局(包括房山区国税局、门头沟区国税局)采取在县城城关地区设置1个规模较大的申报服务厅,其受理的税收收入总额应占到全县(区)年税收收入总额的50%以上,其他地区可按经济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本着“适当集中”的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
对管辖区域较大,纳税人较分散;税收收入占全局收入比重较小;距区、县局、分局机关路途较远且交通相对不便的边远地区税务所,其征管改革暂以现行税务所为单位进行,在所内实行三系列划分,并逐步将所内的稽查系列实行单列。
继续对涉外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原则上涉外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同样的管理办法和办税程序,各办税服务厅可在厅内为涉外企业办税设置专项窗口,有条件的区、县局、分局可以设置涉外企业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