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采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及时向网上录入真实、有效的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对使用的网上其他网络成员的劳动力供求信息按标准付费。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网络成员对网上其他信息应按时录入、汇总、上传。
(四)子网中心成员具有管理、维护子网的义务。
(五)网络用户具有有偿使用劳动力资源信息,并按时交纳网络维护、信息使用费的义务。
第四章 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实行调度工作制度,按排定的时间定期调度1级网络成员工作情况。1级成员单位在调度时间应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上报本单位信息上网、使用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对各网络成员的信息使用、上网及其它有关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对网络成员信息上网使用及其他有关情况定期向各网络成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子网中心对子网范围内的网员负有相应的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全网的系统维护,各子网络中心负责子网络的维护。
第十六条 各子网中心需设专职系统管理员,严格按《系统管理员工作细则》(另发)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子网范围内有关维护工作业务,保证子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单机网络成员单位必须设专职计算机操作员,操作员必须遵守《计算机操作员工作规范》(另发)中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为维护全网的运行安全,网络中心和子网中心的网络服务器上严禁安装其他应用软件系统,如有特殊需求,必须经网络中心同意,并现场监督安装情况后,方可使用;各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的联网工作站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严禁玩游戏。
第十九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间严禁横向传递信息。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的采集、录入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网络成员单位,特别是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及劳动局批准行业职业介绍机构的主管部门领导,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使所属职介机构的上网信息量保持与职介中心服务业务相适应的水平上,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扩大网上信息量给予支持与扶助,网络成员单位上网信息量的多少将作为网络中心评价其职业介绍工作优劣的主要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