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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遵循网员单位入网自愿、信息共享、有偿使用、权利和义务对等,信息实用、有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入网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加入信息网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络成员必须是经市劳动局批准的正常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具备符合网络中心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和专职专业计算机工作人员(有关入网应具备的具体技术条件另发)。
  (三)具备一定的劳动力供求信息量。
  (四)遵守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加入信息网络的程序
  (一)1级网络成员的入网程序
  1.申请入网单位到市网络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写入网申请单。
  2.市网络中心对申请入网单位的条件考察了解,提出批复意见。
  3.网络中心对符合入网条件的单位发入网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在系统中进行“职介登记”,对网络管理员(以局域网方式入网)或对操作员(单机方式入网)资料备案,并进行操作培训。
  4.网络中心负责对入网单位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实现联网运行。
  (二)2级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的入网程序
  2级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向1级网络成员子网中心提出入网申请,子网中心负责审查入网条件,并将成为子网成员或用户的单位报市网络中心备案,并对其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实现联网。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网员单位的权利
  (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网络成员具有使用网上全部信息的权利。
  (二)其他网络成员,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具有使用网上相应信息的权利。
  (三)网络成员对本单位提供上网的被其他网络成员使用的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具有有偿收费的权利。
  (四)市网络中心有汇总、整理、分析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权利;子网络中心有汇总、整理、分析本网络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权利。
  (五)子网中心网络成员有发展2级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的权利。
  (六)网络用户享有使用网上劳动力资源信息的权利,享有系统维护、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网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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