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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京劳职介发[1997]16号 1997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的管理,建立正常的运行机制,发挥信息网络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是为全市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指导服务;综合反映全市劳动力供求总量、分布、流动及失业人员、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等情况,为决策分析服务的信息网络,是全市劳动系统“两线一点”中重要一线(劳动力市场管理分系统)的依托系统。它是以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网络中心,连接劳动部门、行业、社会团体等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企、事业用人单位,覆盖全市十八个区县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包括:
  (一)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
  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岗位空缺信息;
  2.全市各类求职人员求职信息;
  3.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新成长劳动力资源信息。
  (二)全市失业人员登记信息。
  (三)全市使用外地农民工信息和办理就业证信息。
  (四)依据上述信息作出的综合统计、分析信息。
  其它信息不得以任何渠道进入本网内。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由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构成。
  (一)网络成员:
  1.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经市劳动局批准的行业职工交流服务中心。
  3.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其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网络用户:
  1.劳动、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人力资源培训机构。
  2.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等。
  3.企、事业用人单位。
  第五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层次结构是:
  (一)0级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
  (二)1级为直接与0级网络中心联网的网络成员。
  (三)2级为1级网络成员子网中心下联的网络成员和网络用户。
  第六条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设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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