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宣传文化系统所属部份企业1996年度所得税列
收列支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财企二[1997]6号 1997年1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上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宣传文化系统所属部分企业1996年所得税列收列支文化经济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国有电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全部返还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筹用于电影事业的发展和主旋律精品电影的拍摄。
二、市新闻出版局所属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集中380万元,其余返还给市新闻出版局,统筹用于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过程中书刊印刷技术改造和扶持优秀书刊的出版、发行。
三、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社缴纳的所得税返还比例,由原规定返还给报社70%适度下调为60%;纳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的比例由原来的30%上调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