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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
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的函
(1997年1月31日 京财综[1997]217号)


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地方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收费的请示”(京地煤发〈1996〉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颁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办及门头沟、房山煤炭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方乡镇煤矿矿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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