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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北京市计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法制宣传的对象和要求
  (一)对象
  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二)要求
  1.各级干部和职工,特别是处级以上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宪法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了解掌握与本职或分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与本职工作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行政执法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建立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
  3.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学习和掌握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条文,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

  附:

“三五”普法期间计划部门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1.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
  3.行政处罚法
  4.行政诉讼法
  5.国家赔偿法
  6.行政复议条例
  7.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8.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
  9.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10.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
  11.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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