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对不符合建房条件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房批件建造私房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对超过国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私房,按照鄂监发[1996]7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给予政纪处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用公款在城镇建造单门独院住房,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住房已符合本职级控制面积标准,又参与集资建房分房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房改中以低于房改部门规定的价格购房,其差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主动自查自报并积极补款的,不予追究;超过3000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对于集体弄虚作假造成低价购房户平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党政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已有住房又用公款购买高标准商品房参与房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出租以及转租和变相倒卖谋利的,视其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不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6号文件的规定,应补交的款项,必须如数补交,应退出的住房,必须如数退出。对不按时如数退补款和退出多购多占住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建房、购房、租房以及装修住房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乡(科)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纪问题,由各地各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