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认真抓好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发[1996]10号)精神,按照省清房领导小组、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清房领发[1996]3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以及《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鄂清房领发[1996]6号),制定本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住房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建房、购房、租房以及装修住房中违规违纪,除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凡能在规定时限内(即1996年9月30日前)自查自报自纠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凡超过规定时限隐瞒不报的,视其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住房的通知》(鄂纪发[1995]10号)下发后,继续违反住房有关规定的,属顶风违纪行为,视其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四条 住房制度改革后,党政领导干部继续违反住房有关规定,建房、购房、租房超职级控制面积在50%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超职级控制面积未达到50%,但群众反映强烈,在当地或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超面积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金额在7000元以下(含7000元)的,主动自查自报,并积极退款的,不予追究。超过7000元的,视其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较大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用公款超标准装修干部住房户平金额在7000元以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城镇建私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