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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27号 1997年3月2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金标准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难。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1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36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9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36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19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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