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
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基层单位:
自九六年四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财税字[1996]第8号)以来,为辨别专用税票真伪,严格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认证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关系到出口企业的实际退税额。但是一些地方对认证工作认识不够,进而给退税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带来了严重影响,为规范管理,使认证系统顺利动转,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7]025号《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开具专用税票(包括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要求。(见附件)
二、专用税票的录入(见附件)。各地录入部门必须在每月8日之前按规定要求把信息递到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请各地尽快清理出九七年一月一日之前所有专用税票信息(包括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缴销税票),于二月二十五日之前把信息传递到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四、请各地把录入部门、负责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报苏州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请各地做好录入、传递工作的情况记录。
六、请各地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上报情况(月份、记录条数等)报告苏州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涉及到征收、计财、信息中心及出口退税部门,请各部门从全局出发,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