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东证券
公司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所[1997]17号 1997年1月31日)
山东证券公司:
你公司鲁证[1997]3号《山东证券公司关于申请集中纳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系内部报账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由公司总部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的所得税由公司总部统一汇总缴纳。
二、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按照国家税务局和我省有关集中缴税企业的规定执行,实行就地监管,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公司总部的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按照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按年编报管理费预算,报经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
山东证券公司集中纳税机构明细表
山东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淄博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莱芜营业部
山东证券公司东营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