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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川府发[1997]11号 1997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7]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加强对水资源、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强化依法治水、管水,规范水政监察活动,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监察,水文监察,河道监察,水工程监察,水土保持监督。
  第三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省、市(地、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省、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工作机构是水利法制建设的综合机构,负责依法行政、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实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力度。
  水政监察工作受同级水政机构领导。
  第五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行公正、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政措施,也作为水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六条 水行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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