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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条 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含以下项目:
  (一)家庭就业人员各类工资、津贴、资金、加班费、物价补贴。
  (二)无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赡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资产的租金,利息金、红利及亲友资助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即18~60周岁的男职工和18~55周岁的女职工,除没有收入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残病人和无人赡养的老人外,其月收入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有劳动有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确有收入但难以核实收入数额的,均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七条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手续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有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未申请证明。经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街道办事处复查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族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停发最低生产保障金,并收回《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根据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家庭无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全额补助;家族有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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