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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46号 1997年3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陆续开展了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的认证、年检工作,并已成为每年的常规性工作,随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以及提高各区县局认证、年检工作效率及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市局特刻制了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现将“认证、年检专用章”的启用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1.市局、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专用章”从发文之日起启用。
  2.凡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认证、年检专项工作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均需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经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合格者,在有关审批表中税务部门审核栏加盖此章;不合格者,须签注“不合格”字样并加盖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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