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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
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1997年)
(沪社保业三发[1997]8号 1997年3月24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4号)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650元。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限为1778元(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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