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7]第085号、沪财综[1997]12号 1997年3月27日)
你局沪劳财[1997]2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本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技工学校的学费每生每学期最高由200元调整为270元。
二、技工学校自费生的培养费每生每学期最高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三、以上调整后的标准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技工学校在毕业生分配时,向接收单位收取的培训经费标准,由各技工学校与毕业生接收单位双方协定。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价费[1995]第109号、沪财综[1995]35号文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