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省科委“转发‘关于
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科计[1997]55号)
江阴、锡山、宜兴市科委,各区科委(科技局),各主管局:
现将省科委苏科高(1997)99号文“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1997年起,参照《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2、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仍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3、这次转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与原省科委的“办法”比较,掌握较严,要求较高。省科委对1996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没有达到《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要求的,请你们要积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在1998年底以前逐步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