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
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
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7]33号 1997年4月8日)
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5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