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1997]78号 1997年4月2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挂靠企业、借权企业进行清理,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否则,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所谓挂靠、借权企业,是指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外的,利用其出口经营权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按国务院国发 [1997]8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不执行本《通知》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可领取使用。《证明》统一按“年份(两位)+区域编码(四位)+顺序号(五位)”规则编号,如芜湖市 1997 年第1号代理证明编号应为:97340200001。地市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将复印件按月报送省局,以便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