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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驻京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驻京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部队随军家属进京安置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事关稳定部队、稳定国家的大局,是巩固国防的需要。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有关安置政策,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尤其要加大安置力度,保证部队随军家属进京工作的落实。现将西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队随军家属家置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最近,西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营造安置氛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积极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随军家属妥善安置。
  二、辖区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部队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接收并妥善落实下达的安置任务。
  三、凡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户口在西城区的,由西城区按规定给予安置。
  四、驻区部队政治部门,应定期将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提前报区双拥办和劳动、人事部门,以便制定计划,统筹安置。
  五、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和指标,视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一)驻区中央、市属单位的接收安置指标,由区双拥办、劳动局下达,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属地原则负责协调落实。(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中的干部指标,由区人事局下达。(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中的工作指标,根据各单位用工情况,由区劳动局提出意见商人事局下达。(四)区属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中的工人指标由区劳动局下达。
  六、各单位在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部队随军家属应给予照顾。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经过考核,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上岗,确实不能上岗的,在单位内部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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