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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
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 1997年1月30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保障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现对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以后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关于养老金的计算。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统一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其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2、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第三条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三、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每年随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机制作同步调整。
  四、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发。
  五、关于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退休手续的办理及养老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可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并填写《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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