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企业离休人员
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拨付离休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7]6号 1997年3月1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京劳险发(199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本市以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所属企业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全部参加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三项保险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其离休人员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凡参加养老、失业两项保险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企业参照上述办法办理。现就离休费用的拨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进入统筹的基本离休金自市劳动局批准的次月起进入统筹月报支付。企业、局、总公司第一次报表时必须同时向上级社保机构提供市劳动局的批件和有关资料。
二、在填报月报表时,当月领取基本离休金的人数与退休人数合并填入月报表第17栏“退休”中,同时将当月领取基本离休金的人数单独填入“调整栏”的第47栏中。当月基本离休金(指按京劳险发(1997)4号文的规定,由统筹支付的全部离休费用)与退休金合并填入月报表第27栏“退休金”中,同时将当月离休金单独填入“调整栏”的第48栏中。
三、如需补拨离休金,须将补拨金额汇入月报表第27栏“退休金”中拨付。同时,将补拨金额汇入月报表第48栏。
四、企业应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养)人员登记表》(表十七),在“退休分类”栏中填写“离休”,为离休人员建立数据库。
五、今后在月报中如发生金额调整,只能在月报表“调整栏”中的第49栏和第50栏中反映,并附说明。第47栏和第48栏固定填写“离休人数”和“基本离休金”。
六、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统筹支付项目见《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表
(1997年1月)
一、基本离休费项目(统筹项目):
1.国发(1978)104号 按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