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在度假区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支撑服务体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海关可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商店和保税仓库。
第三十一条 度假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允许交叉贷款。
银行可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度假区可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度假区企业经批准后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度假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原颁布的各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