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开展国际旅游、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职务事业。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度假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在度假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度假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法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度假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度假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鼓励在度假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商务旅游;
(四)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