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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1997]15号 1997年3月13日)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61号、沪财综[1997]第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二级园所
  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
  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
  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
  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
  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
  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
  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国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四、三级托儿所、幼儿园
  全日制三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减少30元,减收的费用单位报销部分相应减少。
  五、全日制二、三级园所为每个幼儿单独安置小床的,每人每月可加收20元,加收部分家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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